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4日讯:一消费者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哪知骑了几天后充电时,电池突然起火爆炸,造成家中财产严重受损。为挽回损失,惊魂未定的消费者一纸诉状将该车生产商、销售商及电池生产商全部推上了被告席。日前,河西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4万余元。
2005年8月31日,沈某花2200元在河西区一家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锂电电动自行车。据沈某介绍,同年9月9日23时左右,他依据电动自行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在为该车锂电池充电时,车辆突然起火爆炸,造成其家中塑钢窗、电视机、空调、电脑等多项财产受损,同时沈某隔壁邻居家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损害。当月13日,沈某委托天津市专家协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有关专家从燃烧现场情况及程度分析得出结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和电池所在地是火源点,起火系由充电器起火所致。
沈某由此找到了电动车经营部负责人刘某、生产厂家北辰区某电动车公司以及电池的生产厂家某电池科技公司,要求三者赔偿其因此次爆炸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后经协商无果,沈某提起诉讼,要求三者赔偿其财产损失及装饰费、租房费、评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邻居损失费等计26万余元。
对于沈某提出的赔偿请求,被告刘某辩称,沈某是在其经营的电动车经营部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但该车及电池都是电动车公司提供的,刘某对相关情况并不知晓。被告电动车公司则辩称,电池不是其公司生产的,其公司也是使用者,他们只是电动车的生产商,且已经提供了电池充电器的使用说明书。火灾原因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不得而知,被告电池公司也提出,消防部门并未做出责任认定书,仅凭火灾认定书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相关部门已对上述事故原因做出了鉴定结论,足以确认火灾事故系电动车充电器所致。该起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了个人和他人财产的严重损失后果,故三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徐德利)
法官说法
结合该判决结果,此案主审法官分析说,原告与被告刘某系购销合同关系,被告刘某对其销售的商品应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被告电动车公司为被告刘某的供货方,被告电池公司为生产方,二者皆应对所供应和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安全保证责任。原告主张的个人财产损失是经鉴定部门认定的数额,法院予以确认。给邻居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主张的租赁费系事故后房屋无法居住而在外租房产生的费用,亦为原告实际损失,予以确认。此外,原告提出的评估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均为合理经济损失,应予确认。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律师费与法无据,交通费证据不足,故不予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