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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饭店超市丢包谁负责? 应该尽到安全告知义务
2007-3-24 15:42:49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4日讯:消费者在饭店、超市消费时钱包等物品被盗的案件屡有发生。部分商家在案件发生后推脱责任,引起消费者不满。记者近日就调查采访了两起同类事件。

  亓先生前几天和朋友在位于本市南开区复康路上的微山湖地锅城吃饭。饭后发现在椅子上挂着的衣服里的钱包不见了。钱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和近千元现金。亓先生认为饭店没有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给他带来了损失和诸多不便,要求饭店赔偿损失。微山湖地锅城的负责人却认为,顾客应该自己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丢失钱包的行为与饭店没有任何关系,拒绝赔偿。

  无独有偶,王女士日前在欧尚超市购物时,放在手推车里的包被盗。王女士希望超市提供安全保障,并给予她一定赔偿,被超市拒绝。

  记者就此类问题采访了市消协有关人士。该同志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按照相关规定,饭店、超市作为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义务,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界有关人士也指出,饭店、超市应该尽到安全告知义务,积极提供安全保障,并做好监控工作,全角度设置监控设备,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如不幸发生盗窃案件,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打击盗窃行为。

  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在酒店、超市内丢失物品,索赔时难题很多。酒店、超市很难对顾客丢失物品数目和地点进行确认。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果发现物品丢失,应马上与经营者交涉并报警。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今晚报 编辑:郭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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