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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转让赠与有新规 买卖房屋要缴土地出让金
2007-3-26 8:45:28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6日讯:如果您家住的房子是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从现在起,买卖房屋或将房屋赠与他人时,要按相应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日前,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下发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出让金收取范围和计算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哪些房子交土地出让金

  据国土房管局负责人介绍,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以上)住宅楼中个人所有的单元式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是指将划拨土地上建成的与住宅楼相连的2层或2层以下,且相连部分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并作为商业等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什么情况出让金可核减

  符合规定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在《通知》(2007年1月18日)下发前已按相关规定补缴了土地出让金的,在《通知》下发后再次发生转让的,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时,上一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给予核减;同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的住宅或按有关规定已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住宅,在《通知》下发后不再收取城镇个人住宅土地使用费。

  土地出让金该交多少

  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而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转让,由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由交换双方按房屋评估交易价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在2006年1月13日前,房屋已经发生多次转让行为,且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追缴此次转移登记前的土地出让金。

  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的最高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王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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