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6日讯:一黑龙江男子借女友本地户口的便利,以女友名义在塘沽贷款买下一套商品房。两人分手后,因女方不肯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男子遂起诉至法院。近日,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一审判决。
原告王立诉称:他是黑龙江人,4年前来塘沽做生意。2005年2月,经人介绍他与比自己小3岁的塘沽女孩李芸谈起恋爱,并决定按揭贷款购房结婚。按照相关规定,外地户口按揭买房,手续要求比较严格,且首付要比本地户口多一些。为方便购房,他便和李芸商量,用她的身份证件办理按揭,由他出资首付款、负责银行还贷。2005年7月,双方以李芸名义在塘沽买下一套35万元的商品房后,王立觉得不放心,又和李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该房屋产权归他所有,贷款由他本人负责偿还。且协议还特别注明,李芸只是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方便其办理按揭,待按揭手续报批后,必须协助他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双方签字后,协议生效。但事后,两人分手,李芸一直不肯依约办手续。王立遂于今年1月,持首付款的存折取款凭条和每月还款票据等,将李芸告上法庭,要求李芸办理相关更名过户手续。
被告李芸辩称:买房使用的所有证件都是她的,说明王立将房产已赠予她名下,当初为省首付款草签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她拒绝协助其办理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对诉争房屋所有权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原告王立是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权利人,被告李芸应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更名过户手续。(本案人名为化名)(张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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