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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记者对话物权法起草专家
2007-3-27 8:59:43


江平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7日讯:我国当代著名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江平,应天津律师协会邀请来到本市。昨天,记者就物权法的相关问题采访了这位物权法起草专家。

  记者:在物权法中有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平等保护原则,这体现了什么?

  江平:有的学者提出这是违宪,在立法过程中专家们对该问题是进行了认真考虑的。物权法表达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精神,但是要承认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又必须是平等的。如果市场经济不讲平等,那就不是市场经济了。市场经济应该体现三个平等,即中外平等、公有和私有平等、城乡平等。为什么老百姓就不能要求自己的财产像国家财产一样得到保护呢?

  记者:不少个体私营经营者还存在一定的担忧,害怕受政策影响失去自己的财产。物权法出台之后,对激发人们的创业和发展有怎样的影响?

  江平:物权法就是要宣示,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国家都要保护。物权法激励人们去致富,保护的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当然不受保护。

  记者:您怎样看待重庆“最牛钉子户”,您认为公权和私权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江平:物权法就是要保护私人的财产权,但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征用。关于补偿,物权法里也提到了,但不能精确到每个人都满意。重庆钉子户要求在同一地方给他同样面积的房子,这显然不太合理。公权力的强制性是不能否定的,而且不能说公权力的这种强制性全是不好的。要保障被拆迁人正当权利,但是如果政府各种努力都做到了,那就没办法了。因为大家是生活在一起的,构成了一个社会,不能因为少数人的行为而破坏社会发展。

  记者:物权法通过哪些途径实施?

  江平:物权法的实施靠两个方面:一是靠法院,当事人通过诉讼保障自己权利不受侵犯。二是靠公权力机构来实施。物权法只做原则规定,最高院肯定还要推出大量的司法解释,因为物权法200多条不能规定得很详细。除了物权法之外,公权力机构还有很多具体规定,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记者:我国物权法相对其他国家物权法律有什么发展?

  江平:并没创造什么新的理念,但涉及土地权的部分有我国的特点。外国土地有私有,我国则是公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也都是有中国特色的。可以说,我国物权法既有传统思维,又有现实思维,还有现代思维。

  所谓传统思维就是仍沿用国家、集体、个人的划分办法。现实思维主要是指土地问题要考虑中国的现实。现代思维则是考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际接轨问题。

  记者:我国的“民法典”何时能形成?

  江平:我国的民法典有9大部分,其中4个部分已经有了,这就是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就是第5个部分,也是制定起来最困难的一个。因为物权法不仅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冲突,而且还涉及更深层次的问题,有些人还认为保护私产是错误的。以后的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以及民法总则制定起来都不会太难。(张家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庞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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