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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天津市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
2007-3-27 14:13:06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7日讯:近日,有部分读者致电说,家中老人想进养老院,但家属不了解天津市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希望就此问题帮助他们了解详细情况。经了解,近日,市政府公布了《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情况要报民政部门备案

    《办法》指出,市和区、县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办法》规定,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养老机构解散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有资产进行清算处理,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开业后10日内,将养老机构的章程、管理制度以及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膳食经费要建专门账户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的老年人及其托养亲属或者托养单位(简称托养人)签订服务内容和方式;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和预付款数额;服务期限和地点;双方当事人、托养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托养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的入住协议。

    养老机构的每名工作人员护理能够自理的老人不得超过8人;护理不能自理的老人不得超过4人。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 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膳食制作和用餐分开。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账目。

    应为老年人建健康档案

    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不得接纳患传染病、精神病的老年人。对入住后患传染病或精神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托养人或亲属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老机构管理规范,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膳食、生活护理、心理康复等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公示

    该《办法》还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并且凭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证明,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另外,养老机构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但是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姜艳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今晚报》 编辑: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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