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酒驾营运车 一次记12分
4月1日起
|
|
| 2007-3-28 10:22:28 |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8日讯:从天津市交管局了解到,4月1日实施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后,交通违法记分规则也将发生变化,对危害公众安全严重交通违法加大了记分处罚力度,其中,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一次便记12分。
新规定记分规则有三个调整:一是加大了对危害公众安全交通违法记分处罚力度,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或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一次记12分。
二是加大对危及客运安全交通违法处罚力度,以下交通违法情形一次记6分: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违反规定载货;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未悬挂警示标志并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上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
三是增加对超员违法记分,规定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一次记3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违反规定载货,一次记2分。(邢珊 杨毅 王栋) |
|
|
|
热线电话:
022-23620022
报料邮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