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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而下消除户籍歧视
2007-3-28 11:12:40

  “二十一世纪什么最贵?人才;新世纪人才最看重什么?户口。”

  上述文字,是笔者一位在某外资公司任人事经理的同学近日的MSN签名,她之所以会有如此慨叹,是因为她最近在北京高校物色了几名非常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其他条件都谈好了,就是由于不能把对方的户口落在北京,结果只能眼看着这些人才投向了竞争对手的怀抱。

  对于新世纪的人才来说,户口真的有这么重要吗?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本周一是2007年出境旅游领队人员考试报考的日子,但据北京媒体报道,很多在北京旅行社供职的女性员工却都无法报考。原因是有规定必须是交纳“五险一金”的才可以报名,但是其中的生育险只有有北京户口才能上,结果很多持外地户口的女导游便因此失去了考试的资格。在本报日前总结的各种就业歧视中,这种现象属于户籍歧视的一种。

  由此看来,优秀人才对于户口的斤斤计较还是很有必要的。其实,由于户籍差别所引发的争议不限于职场,有时候还与生命价值有着紧密的关联。一年前,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三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这种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被形象地归纳为“同命不同价”。造成这种现象的症结则在于相关规定,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

  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这种由于身份、户籍的差别,而在就业求职和“命价”赔偿方面受到的差别待遇,毫无疑问违背了公平原则,同时也与宪法的平等精神不符。

  值得高兴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开始注意并着力扭转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在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已有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便会出台相关决定。而在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最新刑事赔偿标准的《通知》中,我们注意到除了给出统一的日赔偿标准外,并没有任何与被赔偿人的职业、户籍、年龄等相关的附加条件,这也可以理解为,在赔偿标准中已经取消了城乡差别。

  经验告诉我们,这种经过长期积累而形成的惯性观念是很难在短期得到有效转变的,必须由某些职能部门推动并起到带头作用,从上到下来促使全社会转变观念。在这个方面,我国的最高司法部门可以说开了一个好头。(朱胥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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