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8日讯:男子醉酒骑车,被灯光、制动均不合格的出租车撞倒后致死。日前,法院一审判令肇事出租车司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出租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戎某诉称,去年5月13日晚11时许,丈夫尹某骑自行车回家途经河西区宾水道时,被贾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撞倒并拖带致伤,次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尹某事发时系醉酒骑车,与撞其致死的出租车司机对该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为此,戎某将撞人司机、出租车所在公司及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诉求各项赔偿共计28万元。
庭审中,肇事司机贾某辩称自己当时在慢车道上行驶,而尹某为骑车逆行,而且事故发生时自己并非拖轧尹某,而是挤轧。贾某表示赔偿,但表示原告的索赔请求过高。
法院查明,事发时贾某因未及时发现骑车的尹某,驾车将尹某撞倒,后因出租车继续前行,致车底部将尹某挤轧。事发后,经交管部门鉴定,肇事出租车的灯光、制动性能均不合格,而尹某经酒检,被认定为醉酒骑车。
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应担责六成”的规定,法院最终一审判令被告贾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同时判令被告出租车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起诉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诉求,因认为事故车辆投保险种为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依法只对投保人进行赔偿,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张昭 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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