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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着火烟雾报警器没反应 津市民获赔万余元
2007-3-3 11:07:28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3日讯:住宅内发生火灾时,烟雾报警器却未能报警,致使市民杨先生蒙受巨额损失。杨先生认为,安装烟雾报警器的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于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开发公司承担40%的责任,即给付杨先生人民币1.2万余元。

  2002年12月,杨先生购买了一套由某开发公司建设的住宅。购房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应按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范中的C级标准配置智能化系统。合同同时约定,交付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达到国家标准和承诺的,开发公司应承担责任。

  2006年6月,杨先生的母亲在煮汤时因故出门办事,但临走时忘记将煤气关闭,导致屋内物品被点燃并引发火灾。但在该过程中,开发公司安装的火灾报警设备,未向物业管理部门发出报警信号。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杨先生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他在庭审中表示,火灾发生时,开发公司在房屋内安装的烟雾报警器没有发出报警信号。小区保安发现有烟雾报了火警,消防队赶到后将火扑灭。火灾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9万余元。

  杨先生表示,他们虽对此负有一定责任,但火灾主要是开发公司的报警系统未发挥作用。所以开发公司应承担90%的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3.5万余元。

  开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公司没有直接侵权的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事实上,公司交付房屋时附属设施已经杨先生验收合格。事发时,设备已经超过保修期,但杨先生未向公司提出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而且,对于烟雾报警器究竟为何没有报警,杨先生不能证明责任在公司,因此请求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杨先生出示了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材料,证明开发公司安装的烟雾报警器始终不能正常工作。经评估,杨先生的全部损失为3.0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安装的智能化系统不能按照被告在合同中承诺的标准发挥作用,被告该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中未就该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做出约定,被告应按照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火灾产生的原因在于原告方的疏忽所致,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是烟雾报警器应当报警而未报警后扩大损失部分。该部分损失可酌情按照原告全部损失的40%计算。(张家民 马志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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