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30日讯:4月1日,由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正式施行。与现在使用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相比,新《办法》中对于诉讼收费的规定有哪些改变,会给老百姓带来怎样的实惠呢?
昨日,天津市二中院负责诉讼收费管理的财产管理科负责人刘国庆告诉记者,新《办法》出台的宗旨之一就是“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该院经过认真研究,将新《办法》中可让普通当事人直接受益的16个方面予以总结,并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取消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现《办法》,当事人到法院提请诉讼,法院要收取当事人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根据新《办法》,法院只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解读 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一些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其他诉讼费是全部诉讼费中的“大头”,一件标的额几万元的劳动纠纷案件,其他诉讼费可达两三千元,这项收费的取消,可以大大减轻市民的经济负担。
二、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封顶
根据现《办法》,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案件,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的比例交纳费用;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的比例交纳费用。根据新《办法》,“起步价”和超过部分还是按原先办法执行,但增加了一项“硬”规定,即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解读 对于保全大额财产,此举能让不少当事人受益。
三、提高离婚案件涉财部分的收费起点
根据现《办法》,离婚案件每件收费50元,涉及财产部分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的比例收费。据新《办法》,离婚案件每件收费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额部分按0.5%的比例收费。
解读 对争议财产数额相对较高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省下一大笔费用。
以一件涉及财产分割20万元的离婚案件为例计算:根据现《办法》,收费为:50元+(20万元-1万元)×1%=1950元;根据新《办法》,收费为:300元(以上限计算)+0元=300元。1950元-300元=1650元,也就是说,当事人可省1650元。
四、降低小额案件受理费收费率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根据现《办法》,诉讼标的额不满1000元的, 固定每件收费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案件受理费收费率为4%;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收费率为3%……超过10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收费率为0.5%。根据新《办法》,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万元的,固定每件收费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收费率为2.5%……超过10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收费率为0.5%至0.9%。
解读 可以看出,与现《办法》相比,对10万元以下的小额案件,新《办法》的案件受理费收费率降低了1.5个百分点;对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案件,新《办法》的案件受理费收费率有所提高。
据了解,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还是老百姓打得最多,占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绝大多数。小官司少交钱,大官司多交钱,从这项规定即可看出,此举可让老百姓直接受益。
以一件诉讼标的额10万元的案件举例计算:根据现《办法》,收费为:50元+(5万元-0.1万元)×4%+(10万元-5万元)×3%=3510元;根据新《办法》,收费为:50元+(10万元-1万元)×2.5%=2300元。3510-2300=1210元,也就是说,当事人可省1210元。
五、降低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数额
根据现《办法》,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50元。
根据新《办法》,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10元。
解读 打劳动争议案件的,很多都是中小企业职工或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困难的人,他们往往因交不起诉讼费而不得不撤诉。新《办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10元,同时强调法院禁止乱收费,无疑对这一群体非常有利。
六、以调解方式结案收费减半
根据现《办法》,调解与判决方式收费数额相同,均为全额收费。根据新《办法》,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收费数额减半,退回交款人一半案件受理费。
解读 通过调解结案可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纠纷。新《办法》必将促使合法自愿调解原则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得到更好的体现,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七、反诉等合并审理的案件收费减半
根据现《办法》,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当事人需全额交纳诉讼费。
根据新《办法》,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由当事人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八、驳回起诉的案件全额退费
根据现《办法》,驳回起诉的案件收取受理费50元。根据新《办法》,驳回起诉的案件,退还起诉人全部案件受理费。
九、发回重审的案件全额退费
根据现《办法》,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不退费,当事人再上诉时不交费。根据新《办法》,上述情况全额退费。
解读 此举非常人性化。此前曾有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而上诉费押在二审法院的情况。此举出台后,简化了很多“复杂问题”。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案件全额退费
根据现《办法》,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时,不退还案件受理费。根据新《办法》,上述情况法院全额退还案件受理费。
十一、再审案件按再审请求数额收费
根据现《办法》,再审案件按照原审收费数额收费。根据新《办法》,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解读 此规定非常人性化。在以往的再审案件审判中,有的当事人只对原来判决中的部分财产判决不服,而收费也按原审案件的全额收费,导致当事人利益损失。比如,一件涉及1000万元财产纠纷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只对其中的100万元的判决不服,根据新《办法》,再审时即可按照该100万元的请求数额交纳诉讼费,更加合理。
十二、上诉案件按上诉请求数额收费
根据现《办法》,二审案件按一审判决预收上诉费用。根据新《办法》,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法院按不服一审判决的部分收取案件受理费。
十三、取消当事人负责的部分实际支出费用
根据现《办法》,一些费用由当事人负责,申请人先行垫付,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再确定承担方。
根据新《办法》,当事人负担范围缩小,取消了保全、执行、取证等当事人负责的实际支出费用。
十四、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案件不收费
根据现《办法》,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异议成立的,收取受理费50元。根据新《办法》,如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退还案件受理费。
十五、部分二审案件不收费
根据现《办法》,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理权异议的二审案件也要收取50元案件受理费。
根据新《办法》,当事人不需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
十六、明确诉讼费“免、减、缓”情形
根据现《办法》,交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被列入一项。这种“混列”的情况令法院具体操作困难,实际情况均由法院自行判断。根据新《办法》,交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按照免交、减交、缓交的情况分别列出,便于法院操作,特别强调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解读 新《办法》将诉讼费“免、减、缓”的情形加以细化、明确。
对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纳入到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当事人,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对在立案时允许当事人缓交的诉讼费用,审判人员应及时催交或视案件具体情况继续缓交、减交、免交措施。但法院在立案时不采取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方式进行司法援助。(张昭 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