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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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3-31 10:22:40 |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31日讯:记者昨日获悉,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07年4月1日至4月10日(公休日除外)。
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反映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解读1 植物攀电线 所有人应修剪
《条例》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障碍物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其障碍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排除危害;经供电企业通知拒不排除的,供电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植物生长进入架空电力线路重点保护区的,植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任何单位和个人经供电企业允许方可在供电设施上安装其他设施。
解读2 临时用电期限 不超过半年
供电企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用电可以提供临时电源。临时用电应当签订临时供电用电协议。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转供电,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不得改变用电性质;擅自转供电或者转让给其他用户或者改变用电性质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需要延期用电的,应当经供电企业同意。逾期不申请延期或者不办理永久性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有权终止供电。
解读3 临检设施 24小时前通知
供电企业在发电系统和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保证连续稳定地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因发电系统或者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限电或者停电;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供电企业可以立即中止供电,但事后应当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引起供电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用户对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解读4 不能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在向用户供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违法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违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其他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户应当配合检查,并提供方便。
解读5 不能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用户应当维护供电用电安全,不得有下列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停用手续的受电设施;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擅自转供电或者将备用电源擅自并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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