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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开发商囤地 天津再次抬高购地成本
2007-4-13 8:46:57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13日讯:天津市加大了完善土地出让金缴纳政策的力度。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交易或将房屋赠与他人时,要按相应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

    比较之前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经营管理的通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办法》对土地出让金收取范围和计算办法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据天津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以上)住宅楼中个人所有的单元式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是指将划拨土地上建成的与住宅楼相连的2层或2层以下,且相连部分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并作为商业等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办法》中规定,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由交换双方按房屋评估交易价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而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的最高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

    这一《办法》的施行意味着土地出让金的政府收益上浮。事实上,天津市相关部门早在3月中旬对出让项目土地的出让金收益做出了调整。

    3月8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外环线内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由《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确定的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外环线内国有划拨土地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底商等房屋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由不低于基准地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基准地价的30%。外环线内国有土地租赁项目土地年租金标准由基准地价的1%,调整为基准地价的1.5%。

    上述负责人表示,土地出让金收益标准提高后,增加的收入仍然全部用于土地,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投入力量,实现耕地保护的目标。

    “天津市可开发利用的空间资源非常大。”新加坡吉宝控股惠升置业相关人士表示,随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河大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城市发展速度加快,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使得开发商捂房囤地的成本增加,促进项目销售,从而增加有效的供给。” (唐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编辑:庞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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