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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政府组织推动的新农村建设扶持项目,由乡镇街道依据本区域建设总体规划和筹集资金能力统筹安排,上报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经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村街竞争申报的新农村建设扶持项目,按照公示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村街自愿申报、乡镇街道把关、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公示扶持对象的程序确定。
(一)公示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各年度初,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依据区委、区政府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具体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村街申报。由村街党支部、村委会根据实际提出具体建设项目和投资预算,依据村民自治章程,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街道把关。乡镇街道对所属村街上报的年度新农村建设项目,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后,上报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上报的材料包括:
1.村庄建设规划;
2.村街申请扶持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预算;
3.村街按民主程序讨论的会议纪要及户代表签字;
4.村街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四)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新农村建设扶持项目及资金预算,经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初审、汇总后报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的基本原则是:
1.总量控制。即依据全区新农村建设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扶持村街的数量。
2.择优扶持。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村街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考核,择优扶持。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完整的村庄建设规划;村民自治机制健全,两委班子有凝聚力和号召力;按民主程序讨论时群众的支持率不低于95%;自筹资金筹集到位等。对同等条件的村街,依据上报时间顺序,先报先批。
(五)公示扶持对象。经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列为扶持对象的村街,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下达批准通知书。
未按以上程序申报的不予扶持。从2007年起,文明生态村建设也按以上程序组织申报。
五、检查验收
经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由实施单位依据验收组提出的意见组织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六、资金管理
新农村建设扶持资金是区委、区政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专账,专人负责,严格手续,单独核算。上级补助资金、区级扶持资金、乡镇街道配套资金和村街自筹资金统一进入到专账进行管理。
(二)要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理财组织等村民自治机制的作用,对工程造价、材料采购、资金审批、建设质量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指导、帮扶、把关工作。
(三)区级扶持资金依据工程进度,按照先使用村街自筹资金、乡镇街道配套资金,后使用区级扶持资金的顺序分步拨付。
(四)乡镇街道配套资金按不低于区级扶持资金五分之一的比例安排,扶持对象和内容与区级扶持资金一致。
(五)积极引导部门资金纳入到新农村建设体系,发挥支农资金的整体效益。各部门、各单位争取的上级支农资金,其建设内容、投资计划要在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备案,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仍由有关部门负责。
(六)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七)对已经享受上级扶持政策或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的建设项目,不重复扶持。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