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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2007-4-26 18:23:03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26日讯: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长兴北里拆迁工程近日即将启动,该市今年首片分散平房拆迁拉开序幕。幸运的是,此次拆迁所涉及的1600余户将享受到新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所规定的权益。 

    根据新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不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均由统一的标准和评估方法确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计算。 

    新规定基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而制定,并于2006年12月25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津政令第113号文要求,新规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往根据2003年实施的拆迁管理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安置补贴金额,补贴金额则由各区县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面积、用途等因素确定。 

    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新规定中明确指出,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涉及国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项目。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新规定还要求,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拆迁人要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同时为了更好地保证评估的公正公平,增设了拆迁行政裁决前和行政强制拆迁前两个听证程序。 

    新规定中对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选择、评估程序、评估专家委员会也进行了规范。(唐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编辑: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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