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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律专家解读“集体商标”
2007-4-27 10:15:06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27日讯:昨天报道的《天津市首枚集体商标注册成功 98户村民共享“徐堡”大枣》,在市民中引起了很大反响。那么,集体商标到底是何方神圣?98户村民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果村民们之间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该如何解决?带着这几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天津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冀湘律师。

  集体商标是何方神圣?

  刘律师表示,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就是说集体商标应当是指某一集体组织,比如说徐堡村成立的合作社的商标,而不是某一个集体成员或者合作社成员的商标,而且在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时,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应当制定并签署集体商标使用规则,并且在使用商标时遵守该规则的约定,这样在实际上使集体组织的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

  98户村民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刘律师说,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应当在规则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比如说:村民们有权独立使用该商标,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但是应当按照规则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保证该商品的质量符合规则的规定,向集体组织缴纳约定的管理费用等等。集体组织有对村民们使用该商标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并应当承担不得许可非集体组织成员使用该商标,维护商标有效性的义务等。

  出争议了如何解决?

  集体组织与其成员中往往会在履行规则的过程中产生争议,比如说管理费用的缴纳、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成员的退出和加入等等问题。刘律师表示,首先应当分清是非,力争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同样也应当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由集体组织对违反者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终止其成员资格及其对该商标的使用权,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该成员继续使用该商标,这将构成商标侵权,集体组织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向侵权人提出民事侵权诉讼,侵权人构成犯罪的,还可以向司法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国惠)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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