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可是,现实社会中,我国各个社会阶层、各种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那么,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把握好收入差距的尺度?怎样看待合理的收入差距?
目前,国际上衡量收入差距的方式方法有很多,例如,基尼系数法、五等分法等。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一些自身特点,诸如,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等,一些国际通用标准在我国并不能完全适用。
面对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关键在于设定调控的原则,以科学态度看待和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作为社会理想分配状态的共同富裕(依照邓小平理论,属于社会主义本质范畴),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必须经历两个阶段才能够实现:第一个阶段是效率优先,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第二个阶段是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第一阶段的公平属于经济学范畴,即结果均等,不包含机会与规则均等。第二阶段的公平,则是马克思所讲的事实上的平等,由于劳动逐渐失去谋生手段的特性,以及劳动差别的缩小,效率与分配结果均等开始走向统一。
在操作层面看,政策的实施至少要考虑“四个有利于”的原则:
一是是否有利于调动员工和管理者积极性的原则。平均分配会牺牲效率,差距过小同样会牺牲效率。在这一问题上,不能再犯历史性的错误,做否定市场经济、否定竞争机制的蠢事。
二是是否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原则。关键在于防止收入差距过于悬殊。一般而言,所谓过于悬殊,是指脱离了生产要素的实际贡献,尤其是脱离了劳动的实际贡献而造成的收入差距。这容易产生矛盾、怨恨甚至对抗,同样是破坏生产力因素,最终会导致牺牲效率。综合以上两项,无论是组织内部还是社会组织之间,其差距区间以不超过10倍为宜,主要调节方法应是进行个人所得税累进征收。
三是是否有利于优化宏观经济结构和收入结构的原则。例如,促进地区发展平衡、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等。但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不在于谋求均贫富,而是要走出一条“发展中均衡”的道路。发展中均衡,强调的重点是发展。其中,均衡也是一种动态均衡,而不是静态均衡,即在确保发展的过程中注重制定均衡制约条件。如,只要区域经济差异不危及可持续发展的底线,就不轻易用阻止增长的办法去实现静态均衡,而是要在动态发展中进行协调。
四是是否有利于优化投资与消费结构的原则。也就是说,是否能够协调投资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促进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这是侧重于劳动者整体收入分配水平而言的。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劳动者收入水平过高,例如,工资成本和社会福利水平超过市场可承受能力,结果不仅会牺牲企业发展,最终也会由于效率损失而牺牲员工利益。然而,若工资水平、福利待遇与GDP增长严重脱节,发展效益过多地不合理地进入投资者的口袋,不仅易产生员工与出资人的对抗情绪,影响生产经营,也会导致社会整体消费不足。目前,从国际上的总体情况看,消费率处于70%至80%之间较为正常,而我国2005年消费率仅为52.1%。可见,适度拉开收入差距,提高收入水平,从而提升消费总水平,也是形成合理收入分配格局的一项重要课题。(王国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