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3日讯:记者今天上午从天津市物业管理部门获悉,本市今年将全面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新体制,加大行政管理执法力度,力争全市新增物业管理面积1400万平方米。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率达100%。
据介绍,今年本市将以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为目标,重点围绕物业管理企业推出项目管理无序、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落实不到位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推进旧区物业管理,对符合标准的旧区项目全部实施物业管理。预计全年新增新区物业管理面积1000万平方米、旧区400万平方米。
不给小区物业“留尾巴” “老管家”退出前要提前公告并退还预收费用 物业企业突然退出小区,由于没有应对和衔接措施,导致小区脏乱差、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问题今后将逐步得到解决。今天上午记者从市物业管理部门获悉,今年本市将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制,杜绝物业企业“留尾巴”问题。
据介绍,按照要求,物业企业在解除合同3个月前,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天。在解除合同1个月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支出状况,并将预收的费用退还给业主。
新物业管理企业接管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有关财务管理情况移交新物业企业。暂时无新物业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在解除合同2个月前,业主或业主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企业,原物业企业应当到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物业企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听取业主委员会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沟通,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就管理方式、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业主进行问卷调查,并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预案。如组织街道办事处(镇)、区县市容环境、园林、环卫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由居民委员会收取。 旧楼区也要请“管家” 整修后物业普及率要达八成以上 天津市今年将继续开展旧楼区物业管理工作,力争年内新增旧楼区物业管理面积400万平方米,使整修后的旧楼区物业普及率达到80%以上,全面提升旧楼区使用功能。
据介绍,截至去年,本市累计新增旧楼区物业管理面积2838万平方米,旧楼区实施物业管理不仅有效地改善了居住环境,而且还为社会提供了就业岗位。据统计,已实施的旧楼区物业管理项目为社会提供了3000多个就业岗位。
今年本市将按统一部署,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旧楼区整修和旧楼区物业管理任务。继续加大整修资金投入,在做好旧楼区直管公房整修的同时,优先安排房屋老化电线和上下水管道改造工程项目,使整修后的旧楼区不仅环境优美,而且房屋使用功能得到提升;巩固整治成果,搞好修管衔接。力争做到整修一片、接管一片、管好一片;继续探索和完善旧楼区物业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合旧楼区物业管理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其物业管理走上良性运行的轨道。 物业用房,属业主所有 不得买卖抵押或改做他用 记者今天上午从市物业管理部门获悉,今年本市将加强管理,杜绝开发企业没有落实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问题,要求新建商品房项目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至4%。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按照今年房地产竣工面积1700万平方米计算,预计今年本市将落实物业管理用房6万平方米。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了方便管理,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者小区主入口附近。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做他用。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新建项目详细规划中没有物业管理用房的,房管部门将不颁发售房许可证。 “房屋养老金”今年再攒8.5亿 3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要招投标管理 今天上午从市物业管理部门获悉,本市今年将加强房屋维修基金追缴力度,全年实现归集、追缴维修基金8.5亿元,从而确保将来能够及时修缮群众住房。
今年本市将通过行政手段,限制欠缴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的开发经营行为。采取媒体分期公告的形式,不断加大舆论追缴力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缴纳维修基金。对拒缴维修基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指导业主或业主会利用民事侵权诉讼渠道自我维权,加快追缴执行进度。
另外,本市还将加强管理,管好用好住宅维修资金,建立以业主会为主体选择项目维修企业的招投标制度,对3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企业,提高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李贤 刘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