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8日讯:进城务工人员本是为了城市的建设服务,但他们中的个别人员因种种原因引发的犯罪问题也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2006年,河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进城务工疑犯27人,占批捕总数的7.6%。不容忽视的进城务工人员犯罪如何预防,有何对策?资深检察官深入剖析。
进城务工人员犯罪特点
1 多是数人共同犯罪
进城务工人员犯罪具有很强的团伙性,往往是两人以上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等所谓的老乡关系,拉帮结伙进行犯罪。
于某、张某、王某均系外地来津打工人员,年龄都只有20岁。去年3月11日晚,3人酒后回暂住地的途中,因于某与过路女工孙某发生纠纷并打了孙某,孙某扬言报复,张某于是从工地厨房里拿来两把菜刀。后孙某带着同乡田某等人来找于某,双方发生厮打,于某遂持菜刀捅向田某,致其主动脉失血导致死亡。张某、王某也分别持菜刀砍伤人。
近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3年,张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有期徒刑6年。
2 侵财犯罪比较突出
进城务工人员犯罪多以小偷小摸、顺手牵羊式的盗窃以及冲动型抢劫、抢夺为主要形式。犯罪对象一般都是工作、居住地点附近的人与物,加之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无固定居所,偶遇相识后投机窃财,入室盗窃犯罪也时有发生。
去年3月3日夜,杨某与谢某结伙窜至河东区某居民小区内,爬阳台钻窗入室盗窃居民手机、现金、饰品等物,经鉴定总价值共计2900余元。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3 春节前是犯罪高峰
从犯罪时间上看,进城务工人员犯罪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多发于春节前后和农闲季节。特别是春节前,因为要回家过节,而一年下来打工挣的钱并不多,因此其犯罪案件增多。
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后妻子与其关系日渐疏远,为了挽回崩溃的婚姻,王某决定挣一笔钱回家给妻子惊喜。今年1月,他重操旧业,在河东区一超市趁顾客李某选购商品之机,将李某放在购物车内的手包窃走。近日,王某被以盗窃罪判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4 暴力犯罪较为普遍
进城务工人员冲动型犯罪多以斗殴、伤害为主要形式,犯罪对象一般都是工作、居住地点附近的人,常发生于报复性冲动的情况下。
去年7月22日傍晚,孙某与刘某因玩闹发生争执,继而殴打。被人劝开后,当晚9时许,孙某仍不服气,酒后找到刘某泄私愤,用酒瓶将刘某的头部打伤,随后外逃。近日,落网的孙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进城务工人员犯罪原因 城乡环境差别是外在原因
进城务工人员在出门打工之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听信老乡的介绍,或者根本不作任何了解,带上很少的路费和生活费就来到完全陌生的城市。
由于素质偏低,适应城市生存能力不强,获取工作的机会短缺,加之竞争激烈,他们或者根本找不到工作,或者从事低收入、高强度的劳动,在没有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不沦为城市的新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
揣着发财梦的进城务工人员一方面怀着城市致富的高期望动机,一方面承受着生存境遇艰难的残酷现实,二者对比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进城务工人员最终选择违法犯罪行为来“显示”自己的存在,从而导致犯罪。
个体素质不高是个体因素
通过大量分析证明,这些犯罪者多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对整个社会根本就缺乏一种系统的了解。他们的犯罪目的往往非常直接,主要是劫财劫色,尤其是侵财型犯罪非常普遍。
此外,面对城市居民较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及一些人高消费“示范效应”的刺激,进城务工人员原有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他们只考虑如何得到,而不管是否应该得到,由此也容易引发犯罪。
如何预防进城务工人员犯罪
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检察机关认为,除了普及文化知识的教育,还应对其进行道德、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道德修养,使其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其用合法手段解决争议。同时,应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入手,切实杜绝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等现象,从而减少或杜绝其由于经济困窘而进行偷、抢等犯罪。检察机关建议,应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公安部门应对进城务工人员有系统的户籍、档案、从业状态等管理登记,以便统一管理。
此外,还应加大打击力度,对于进城务工人员中存在的严重犯罪现象采用凌厉的打击手段。只有坚决打击犯罪活动,才能震慑犯罪分子,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其他预防犯罪的手段也才能更好地发挥效能。(吴彬 张静 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