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8日讯:没贷过款却被银行起诉偿还贷款利息,而这件离奇事竟缘于一次未成功的贷款购车。近日,由于被告不服法院判令担保人偿还利息的判决结果,对该案提起上诉,目前,这起离奇的借贷纠纷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被告郑某称,他为了自己企业的发展前往某银行要求贷款时,被银行告知其已在银行的资信报告中有了信誉资产不良的记录,因此没能贷到款。就在他为自己从未在任何银行借贷过而有不良记录感到莫名其妙时,却被一银行起诉要求偿还购车贷款利息1万5千余元。
郑某称,他回忆良久,才想起2001年2月8日曾在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奥迪A6轿车,在交纳了1万元订金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安排他在空白的银行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签了字,并当场办理了借贷业务。可是连续5个月,该公司并没向他交付汽车,他于是决定放弃购车,并到该公司办理了退订手续。因为当时朋友卢某做了该笔贷款的担保人,此次也被银行一并诉上法庭。
庭上,郑某辩称,他因取消了购车计划,因此并没向原告银行借过钱,并且也在那家公司办理了退还订金的事宜。而该银行则认为,该行已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向其发放了贷款,并且贷款人也履行了按期还款义务,只是尚欠利息1万5千余元(不欠本金),因银行多次催要其均不还款,因此提起诉讼。郑某感到非常奇怪,他称自己从没接到过任何银行的催款信函和电话。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来这笔贷款被银行划入了那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以郑某的名义贷款30.8万元,后该公司将贷款本金还清后,所欠利息一直未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虽然没有购买车辆,但并没有和银行解除借贷合同,而银行也实际发放了贷款,因为贷款合同成立。不过,由于银行主张利息的行为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对银行要求郑某偿还利息的行为不予支持。但是,由于卢某作为该笔款项的担保人,其保证时间并没超过,因此卢某对该笔贷款的利息应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卢某偿还逾期利息1万5千余元。
接到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由于郑某并无借贷行为,因此借款合同应属无效,由此导致担保合同也属无效,因此这笔利息应由原告银行或者上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柴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