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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夫妻应该“共患难”因病离婚不会轻易判
2007-4-9 9:34:45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9日讯:去年以来,天津市各基层法院审理了大量因配偶患病而引发的离婚案。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的经一次开庭即判决夫妻离婚,而有的虽经当事人多次诉讼仍然驳回诉请。法官表示,配偶患病后,另一方有扶助的义务,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但配偶患“特殊疾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很可能判决离婚。

  配偶患不育症 法院判决离婚

  男子赵强与女子林丽经过一年的交往,决定走进婚姻的殿堂。2003年结婚之前二人进行了婚检,结果赵强被检出患有不育症。当时二人情深意绵,林丽不忍离开赵强,坚持与赵强登记结婚。

  林丽本寄希望于赵强婚后能治愈疾病,但事与愿违,经多方治疗,赵强并未与她生下一儿半女,而且赵强的病也导致夫妻生活不协调。这让林丽非常失望。经长期思想斗争,林丽还是提起诉讼,要求与赵强离婚。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林丽的诉讼请求,准许她与赵强离婚。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赵强婚前患有不育症,婚后未能治愈,且夫妻生活不协调,同时由于夫妻缺乏沟通影响了感情,现已无和好可能,所以准许林丽的离婚请求。

  丈夫得精神病 妻子起诉被驳

  妇女张晔与丈夫方楠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结婚六年之后,方楠的精神开始出现异常,被医院诊断为精神病,经过一段时间服药之后,病情有所好转。但一位亲人的去世,给方楠的精神带来很大刺激,他变得很少说话,神志有时也不清楚。几个月后,方楠再次住进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出院后,张晔和方楠一直分居。张晔认为,方楠的病影响了夫妻的感情,她与方楠的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方楠离婚。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方楠患精神病,需要张晔尽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所以不能判决二人离婚。

  对象摔成偏瘫 法院不准离婚

  男子郑凯在工作时突发脑出血导致右半身瘫痪。夫妻分居一段时间后,郑凯的妻子许惠提起诉讼,要求与郑凯离婚。

  针对妻子的离婚诉请,郑凯表示,他在工作中摔成脑出血,现“右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妻子因他生病而离去。现在他积极努力治疗、锻炼,以待早日康复,能和妻子、孩子继续生活,故不同意妻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许惠应当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照顾被告,助其早日康复。故郑惠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配偶得哪些病可以离婚 
 
  津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冷潜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项,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等等。

  所谓法定禁止结婚疾病一般指麻风病、花柳病、精神病、有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先天性痴呆以及其他已被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或遗传性疾病。

  一般来讲,一方婚后患精神病,在发病初期,考虑到夫妻应互相帮助的原则,可不判决离婚,如久治不愈,则应支持离婚请求。
 
  婚后患一般疾病通常不判离
 
 
  南开区法院法官任继松称,对于配偶患其他一般疾病,假如起诉离婚一方能够证实配偶是婚前隐瞒的,而且夫妻感情确实因此破裂,法院则有可能支持离婚请求。但配偶婚后患一般疾病,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很可能驳回其离婚请求。

  因为从法律上讲,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不能因一方患病而轻易判决离婚。但是,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那法院一般会予以准许,不过法院通常会判令健康一方在经济上给予对方补偿。(张家民 何锦辉 张娟 浸水)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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