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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漏水被拆损失谁担? 陪审团成员各抒己见
2007-4-9 10:19:26

郭政津

冯佩生  

向晓东  

曹卫军  

段炼

王建军

孙洪孝  

李爱玲  

  人民网·天津视窗4月9日讯:2002年12月27日,孙女士与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本市的一套住房。2003年6月,张先生购买了孙女士楼上的房子。同年7月,张先生出资,由小区的蓝天物业公司统一搭建了露台,后来楼下的孙女士家小居室、厨房、小阳台发生漏水,虽然经过多次维修,但渗漏问题都没有消除。后来孙女士起诉要求拆除露台,法院判决支持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但是,张先生认为造成渗漏的原因并不是他造成的,所以他就拆除露台所造成的损失21000余元,起诉要求大地公司、蓝天公司和孙女士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大地公司认为,他们在小区业主入住之前,做了露台的闭水试验,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渗漏是由于张先生装修露台所造成的,所以大地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蓝天公司则认为,关于露台的装修问题,是由业主和装修队签订合同,他们只是负责制定统一的标准,维护小区环境的统一和美化,是否进行装修,由业主来决定。关于露台漏水的问题,是由于张先生将厨房迁到了露台,在装修时,改变了原来的结构,破坏了防水层,造成了渗漏,当时蓝天公司与张先生和孙女士签有协议,因张先生装修造成楼下漏水,由张先生负责赔偿。

  孙女士也认为,张先生搭建露台的楼下就是她家的小屋,自从搭建露台后,楼下一直漏水,大地公司修了几次,也没有修好,2005年8月,她起诉后,法院判决张先生拆除露台,由大地公司进行维修。“张先生搭建的露台是违章建筑,应当拆除,他的损失与我无关。”孙女士说。

  2007年4月5日上午9点,记者带着这个案子来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街军旅公寓小区,陪审团成员对此各抒己见。

  张先生该负什么责任 
 
  他家受益 九成责任


  冯佩生大爷与大家的观点略有不同,他认为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业主的房屋该怎么改,他们也管不了,所以,蓝天物业公司不应该赔偿。而张先生是自己出资搭建的露台,他自己得到了受益,随后又把厨房搬到了露台上,才导致了以后的纠纷,这些都是他自己造成的,所以要承担90%的责任。而开发商对此也应该承担10%的责任。

  违章建筑 理亏一半

  李爱玲主任认为大地公司与孙女士也不应当赔偿,但是,她认为蓝天公司与张先生应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张先生私自搭建露台属于违章建筑,本身就是不应该的,被拆除后应当自己承担一半的责任。而蓝天公司只考虑到小区的整洁,却没有想到违章建筑在小区本身就是不应该存在的。对此,蓝天公司也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拆除损失 七成自担

  孙洪孝大爷、徐振华大爷认为造成此次漏水的原因是张先生将厨房迁到了露台上,所以,张先生自己对拆除露台的损失,应该承担70%的责任。同时,蓝天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开发商大地公司将房子交付使用的时候,质量是完好的,没有漏水的问题,所以现在就不应承担责任。

  楼下的孙女士由于是漏水的受害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楼上拆除露台是应当的,所以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弱势群体 三分责任

  郭政津大爷表示,所有建筑都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物业公司无权表示同意搭建露台,如果当初物业公司不同意的话,张先生也就不会建了,所以,他们对张先生拆除露台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郭大爷认为,由于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张先生毕竟是个人身份,而物业公司则是一个群体单位,所以在主次责任划分上,物业公司要承担70%的责任,而张先生则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张先生诉讼不予以支持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天津市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所出具的《房屋使用功能鉴定报告》确认,渗漏的原因是由露台改造及装修所造成的,关于统一搭建露台的问题,蓝天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为了小区的美化,在搭建露台时,统一标准、样式,为业主提供服务,是他们的职责和义务,但作为物业管理者,对业主在他们所有的露台上搭建建筑物,并不具有强制权力,是否搭建,应当由业主决定。且业主所认为的统一搭建,也没能提供相关证据及蓝天公司搭建所收费用的票据予以证实。

  所以,张先生在自己所属的房屋的露台上搭建建筑物,是造成楼下住户房屋渗漏的直接原因,与他人无关。而且露台属于违章建筑,并经法院判决拆除。因此,露台被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大地公司、蓝天公司、楼下的孙女士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看法:赞成大多数陪审员观点

  向晓东律师表示,张先生请求物业公司、开发商及孙女士赔偿因拆除封闭露台而造成的损失,是民法理论上的侵权之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要有违法行为;二要有损害结果;三是主观上要有过错;四是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是衡量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标尺。

  向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这可能与在座各位的观点有些出入。在座各位之所以判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主要是出发点在于张先生建造封闭露台是征得物业公司同意的,并且是按照物业公司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在这一点上,物业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但要考察过错要件,还要考察过错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与张先生拆除露台这一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不构成侵权,当然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开发商和孙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向律师同意大多数陪审团成员的观点。开发商和孙女士对于张先生的损害发生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同时,段炼律师认为:“《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四条就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提出了四项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上述四项原则对我们今后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能够起到非常好的作用。”(李国惠 徐德利 段毅刚)    
 
  本次陪审团成员

  孙洪孝 天津特钢厂退休工人

  徐振华 天津复印纸厂退休干部

  郭政津 天津轻纺商城退休干部

  冯佩生 佟望小学退休教师

  李爱玲 军旅公寓社区居委会治保主任

  曹卫军 天津华堂物业管理公司经理

  王建军 军旅公寓居委会主任

  向晓东 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 炼 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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