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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信访事项可举行公开听证
2007-5-14 12:04:28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明确了信访部门职责细化了责任追究

  ■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向社会公布信访途径

  ■依法保护信访人,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工作

  ■信访绩效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核体系

  ■违法信访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14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权,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规定呈现出以下“六大亮点”:

  首先是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按照这个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答复,可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公开了办案程序,接受群众的监督。

  其次是信访问责制。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部门职责,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细化了责任追究,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一定的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职责,强化了信访责任机制,督促被督办单位对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

  第三是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在信访形式上,信访事项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向社会公布信访途径,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方便群众就地投诉,反映问题和诉求。

  第四是依法保护信访人。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工作,既要求保护举报人,规定“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又要求防止举报线索积压,强化法律监督,取信于民。

  第五是信访绩效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核体系。考核机制不仅考核信访部门的工作,而且考核各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成效。

  第六是违法信访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陷害他人的,信访过程中有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将追究责任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专门列出一章,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

  这个规定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定性处理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这个规定,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的;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受理后7日内送交办理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指出,信访事项应当逐件摘要录入计算机,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当日依法处理。 (李薇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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