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15日电:发生交通事故,找谁赔偿以及如何赔偿是当事人关注的一大问题,据交管部门介绍,其中存在两大焦点:肇事司机与实际车主关系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关系,希望市民能够分清。
焦点1
肇事司机 车主
如实际车主与肇事司机不是同一人,按双方关系不同,赔偿责任分担也各不相同。如甲驾乙所有车辆与丙车发生事故,因甲和乙之间不同关系,可出现不同赔偿结果。
情形一:甲与乙为雇佣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直接确定由乙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情形二:甲与乙为夫妻关系
可直接确定由肇事司机甲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须追加行驶证登记实际车主为被告并承担实体责任。
情形三:甲与乙为借用关系
乙将车辆借给甲使用时发生事故,知道甲具有司机资格且无酒后、身体不适等其他不宜驾驶情况,乙已尽到注意义务,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乙不承担民事责任。
情形四:身份证出借购车
甲借用乙身份证购买汽车,乙仅是名义车主,车辆实际所有人和支配人是甲,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而名义车主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焦点2
责任认定 赔偿责任
交管部门对当事双方责任认定为行政确认,如不服可申请重新认定,其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情形一:负事故次责 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骑车与逆行骑车的薛某相撞并致薛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薛某承担事故主责,张某因自行车无钢号负次责。薛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张某所骑自行车无钢号不是导致损害的必然因素,薛某受损因逆行所致,因此依法驳回薛某诉求。
情形二:负事故全责 对方有过错可减赔
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摔倒,恰巧李某驾车未保持车距与张某相撞。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某受伤取决于两因素,一是张某骑摩托车时摔倒;二是李某未保持车距。二者具有联系,且张某摔伤事实也可能造成该损害结果,因此民事赔偿上张某也有过错,故适当减轻李某赔偿责任。
情形三:责任未认定 依照法院判决
田某与李某并排骑自行车发生碰撞,私了不成,双方次日到交管部门报案。因事故现场消失无证据,交管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可综合实际适用《民法通则》规定做出判决:如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时,应驳回原告请求;如事故一方有损害结果,但不能证明事故另一方有过错,且另一方提供了可形成证据链的证据,则亦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杨毅 王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