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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租赁房租金如何补贴
2007-5-23 15:27:22
    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23日电:本市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自今年6月1日起在原有基础的标准上调25%。该消息昨日公布后,引起广大市群众的广泛关注。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相关政策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

    问:申请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租金补贴的对象,原则上为市中心城区(指外环以内区域)2003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收入低于1.5万元的家庭。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相当于使用面积7.5平方米);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的家庭;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8万元(含)以下,且他处无住房。

    问:申请租金补贴家庭的资格如何认定?

    答: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户籍以户籍簿记载为准;申请人家庭人口按其被拆迁住房同户籍人口计算。

    家庭年收入认定。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的家庭不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其他申请人的家庭年收入一般按照上一年实际发生数核定。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银行养老金领取单据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不能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开具的收入证明低于我市上年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2006年为每月590元)的,其收入按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对明显高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家庭,按实际核定其收入。

    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费指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补贴金额)、按房屋面积确定的搬迁奖励费、对违章建筑的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困难补助费总和。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申请人他处有住房的,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合并计算住房面积。居住远年立户违章的家庭,按其所得安置补助费认定,不认定违章面积。

    问:如何申请租金补贴?

    答: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由申请人持相关的要件及复印件,到负责其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家庭户口簿;

    (3)《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天津市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申请人有他处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4)家庭年收入情况证明。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提供其中一种证件即可;其他家庭按照家庭年收入认定的规定提供收入证明。

    问:申请人租赁哪些住房不能享受租金补贴?

    答:租赁与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具有近亲属关系的出租人的住房不能享受租金补贴。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问:如何申领租金补贴?

    答:申请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持相关要件到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申领租金补贴。申领租金补贴时应提交下列要件:(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租金补贴证明》原件;(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5)《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问:租赁保证金标准是多少?

    答:管理中心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租赁保证金缴存标准为:单人家庭1万元;两人或者三人家庭2万元;三人以上家庭3万元。租赁保证金参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申请人终止享受租金补贴时一次性结清本息。

    问:申请人怎样能领到租金补贴?

    答:申请人向管理中心出示租赁保证金缴款凭证,管理中心向申请人发放银行储蓄存折,管理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补贴款划入申请人银行存折内,申请人凭存折到银行支取。

    问: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的期限有多长?

    答:申请人在租赁合同生效期间享受租金补贴,申请人自享受租金补贴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租金补贴。3年内该家庭租金补贴原则上不做调整。对租赁合同解除或享受租金补贴满3年的,管理中心停发租金补贴。申请人与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应于解除租赁合同当月告知管理中心。

    问:向低收入困难家庭转租公有住房免收转租收益吗?

    答:凡公有住房承租人经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将公有住房转租给持有《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困难家庭并签订公有住房转租协议书的,在困难家庭享受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或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期间,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只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不再收取公有住房转租收益。(张新民 吴梅 蒋春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淡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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