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25日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对簿公堂,案由大多是劳动争议。而随着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近一时期,劳动者走上法庭捍卫名誉权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呈上升趋势。法律界专业人士表示,一直以来,许多用工单位在劳动者名誉权保护方面不够重视,不经意间给员工造成伤害是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
员工有过错 老板通告同行
公司员工江某因将本单位的客户信息提供给其亲戚所开的一家同类公司,给本单位造成了一定损失。公司老板为此将江某开除,并将江某的所作所为电话通知同行业其他公司的老板,提醒留心此人,造成江某在这一行业很难继续从业。江某由此认为公司老板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要求老板恢复其名誉。而老板认为,他所说的全部都是实情,并没有虚构事实,谈不上侵犯江某名誉权。那么,侵犯名誉权是否以虚构、捏造事实为要件?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介绍说,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其中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侵犯名誉权并不是以侵权人虚构、捏造事实为唯一的构成要件。恶意宣扬他人的隐私,意图丑化他人形象的行为也会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上述案件中,江某已经对自己外泄客户名单的行为承担了被开除的责任,而且该泄露行为应属于江某的隐私,知情人对此负有不得以贬损他人为目的、恶意宣扬的法定义务。公司老板对江某的行为恶意宣扬,使江某在同行业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侵犯了江某的名誉权。
明明是辞职 却被写成解雇
谭先生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单位副经理签字表示同意。转天,谭先生便再未到公司上班。然而,同年5月底,单位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持续旷工为由,解除了谭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于当日开出退工通知书,写明解雇原因为违纪。不久后,谭先生去另一家公司应聘,顺利通过了初试,但后来被该公司告知:“你在原单位违纪被解聘,因此本公司不予录用。”谭先生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将退工原因予以更正,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单位虽然将谭先生的退工理由弄错,但其并没有故意进行扩散,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刘建提出,实践中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包括四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以行为的方式侮辱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因此,即使原单位没有故意扩散,但因所写退工理由严重失实,致使谭先生名誉受损,客观上新单位亦因此不予录用谭先生,已经侵害了谭先生的名誉权。因此,原单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保安偷东西 超市予以公示
高某原是本市某超市保安,后因监守自盗被超市开除。一个星期后,高某从朋友口中得知自己的照片及姓名竟被超市公然贴在入口处的墙壁上,并在下面附上了盗窃超市财物的声明。高某认为自己不过是偷了几瓶洗发水,却受到如此侮辱,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于超市公示员工偷盗行为的做法,刘建认为有失妥当。刘建提出,虽然我国的法律对隐私的内涵、外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从目前情况看,对于隐私外延的理解应该宽泛一些,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都可以认为是隐私。因此,超市擅自公示的行为侵犯了高某的名誉权,应当依法停止侵害。(孙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