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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资深律师帮您跳出购房六大“陷阱”
2007-5-27 11:26:31

  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27日电:近来随着一些一线城市传出房价小幅下跌的消息,同时《物权法》为二手房带来的“利好”逐渐被市民所了解,天津市的房屋交易再次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如何预防和避免陷阱,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是人们在买房遇到纠纷后能否把握主动权的关键。为此,张盈律师事务所王世清律师根据办案的经验,为您归纳出可能存在的六大购房“陷阱”,提醒您在购房时多注意,多留心。

  “陷阱” 1 计价方式与价款

  合同已经明确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以外的费用,那么在合同中由开发商填写的内容上,凡是要求再另交水、电、气、有线电视、宽带等开通费、配套费的,购房者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划去。

  “陷阱” 2  付款方式及期限

  按揭买房,一般都是由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由开发商具体办理贷款手续。那么,购房者应该注意,要在合同中对按揭由谁负责这项进行明确约定,同时明确因按揭手续迟延办理导致逾期付款的,买受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的款项返还给买受人,并支付相应利息,按双方约定的百分比赔偿给买受人。否则,即使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按揭手续不能按时办理下来,因没有约定按揭由谁负责,必然会导致买受人最终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即使开发商有严重违约行为,购房者也将因理亏而不好去维权。

  “陷阱” 3  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

  不良开发商一般会在最终房屋面积核算中和测绘单位串通一气,增加你的公摊面积,让套内建筑面积缩水,最终的总面积增加但增加的幅度往往不突破3%,目的是让购房者多掏钱。

  对此,购房者可以拒绝3%以内的据实结算,并要求约定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无论是否在3%以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均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陷阱” 4  交房期限和条件

  交房日期最好用数字的大写形式。另外,开发商往往会利用后面的空格约定“由于供水、供电等部门或政府因素导致的延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要提高警惕,坚决要求划去这样的约定,否则,开发商只要延期交房,就会以这样的理由做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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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城市快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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