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征缴实行浮动费率充分体现“鼓励预防”“奖优罚劣”
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实施
从7月1日起本市调整企业工伤保险费率
支缴率低的企业费率将“下浮”反之费率则“上浮”
人民网·天津视窗5月29日电: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和国家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实施《天津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费用支缴率低的企业,工伤保险征缴费率实行“下浮”,反之则“上浮”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以此体现工伤保险 “鼓励预防”、“奖优罚劣”的制度原则,促进全社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工伤预防意识,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合理负担。
按照本市《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将对部分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企业将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今后每年费率调整时间为4月1日。
据了解,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含劳动能力鉴定费)与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奖优罚劣,鼓励预防,是目前国际上对工伤保险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通行做法。
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主要体现以下原则。
费率基本稳定的原则。对占本市全部工伤保险征缴户数50.9%,缴费人数39.1%的一类行业,将继续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这样可以保证本市半数以上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基本稳定。
奖优罚劣的原则。每年根据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本年度应当适用的费率。支缴率低的单位,费率下浮,反之则上浮。据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测算,本次费率调整后,费率下浮两档的企业占全部参保单位的44.97%;下浮一档的企业占全部单位的0.8%;不浮动的企业占0.4%;上浮一档的企业占0.39%;上浮两档的企业占2.5%。具体浮动办法见下表(@表示支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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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风险类别 |
目前费率 |
支缴率@ |
浮动后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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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行业 |
0.5% |
不浮动,仍按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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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类
行
业 |
1% |
@<40% |
0.5% |
|
40%≤@<7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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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0% |
1% |
|
90%<@<120% |
1.2% |
|
120%≤@ |
1.5% |
|
三
类
行
业 |
2% |
@<40% |
1% |
|
40%≤@<70%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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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0% |
2% |
|
90%<@<120%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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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3% |
总体上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实施浮动费率后,费率下浮企业将占本市全部参保单位的45.8%,可以减轻企业负担约八千万元(按06年数据测算),平均每户企业减轻负担约0.6万元。费率上浮的企业仅有943户,只占全部参保单位的2.9%。
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本市《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见义勇为行为,以及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范围。这样充分保障了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旧伤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的工伤保险权利,和安置见义勇为人员,以及旧伤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就业企业的工伤保险权益。
按照本市《暂行办法》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全市基金收支情况每年对费率将进行修订调整,本市工伤保险征缴将逐步形成费率随基金收支情况调整变化的动态工作机制。使企业社会工伤保险负担更加合理。
据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暂行办法》,实施浮动费率后,工伤保险综合费率将由目前的0.89%下降为0.66%,成为目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中费率最低的险种,大幅度减轻了安全生产形势较好企业的工伤保险负担。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强调,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激励和督促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达到不但要增加企业效益,同时更要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工伤保险工作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对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工伤保险是职工生命健康的保护神,它化解了企业经营风险,是企业正常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安全网”。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增强企业凝聚力、职工的安全感和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工伤保险具有费率低、保障高的优势,保障的是职工权益,规避的是企业经营风险。广大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经营者要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在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增加企业凝聚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利用好国家提供的经营风险规避机制,自觉自愿地参加工伤保险,这样有利于职工,有利于企业,有利于国家。
背景材料:
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是在2004年1月1日实施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12号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先后出台了工伤保险相关配套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标准和细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不同行业的费率标准计算实际缴费额。当时根据本市参保企业工伤风险发生机率的不同,把企业分为三类,并确定了三种不同的费率标准。一类企业是低工伤风险行业,如社会服务业等,费率为0.5%。二类企业是一般工伤风险行业,如加工制造业等,费率为1%。三类企业是指相对发生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如采矿业,费率为2%。
我市工伤保险启动的第一年即实现参保人数过百万、基金收入超亿元的好形势。截止今年4月底,全市参保职工 212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39.75万人。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三年多来,本市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2004年1月1日顺利启动工伤保险制度后,在各类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 2004年11月份实施了《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允许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自2005年1月1日起,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2006年9月开始,又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与此同时,我市又先后解决了客运出租人员、交通协管人员的参保问题。我市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已经从各类企业扩展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一个全面覆盖、统一开放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初步逐步形成。
2004年,从工伤保险实施开始,本市就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现了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以创新的精神,在全国率先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使全市5.6万名“老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有了可靠的保证,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减轻了企业负担,妥善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为了保障老工伤人员待遇,我们调整了老工伤退休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待遇水平,使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分享到了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受到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欢迎。工伤保险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保障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年多来,本市工伤保险基金规模不断壮大,基金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基金经办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保证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工伤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
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本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实行浮动费率后,一类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不浮动,二、三类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