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11日电: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制定好《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07年6月11日至6月22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也可以通过电话(公休日除外)或者电子信箱反映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电话号码:23325308,市国土房管局的电话号码:24463818;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电子信箱:rdfgw@tjrd.gov.cn,市国土房管局的电子信箱:chanquanc@tjfdc.gov.cn。
三、请区、县人大常委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收集本区、县范围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于6月22日前将意见汇总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07年6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租赁、中介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转让和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和私有房屋网上交易管理系统,为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六条 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执业行为规则,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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