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12日电: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1日指出,与原来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变:
一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根据《条例》,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有所不同;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
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减免车船税需提供 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日前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需要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才能减免车船税。
2007年7月1日起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行收缴。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都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这些车辆中,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同时,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此外,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减免税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首先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对于免税车辆不需要缴纳车船税;对于减税车辆,由保险机构根据减税证明的要求计算征收车船税。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