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12日电:订合同、打借条是生活中的常事,然而由于一些当事人不够重视、书写随意,以致造成多字漏字、标点用错、用语不规范等问题。这些疏漏看似小事,但一旦追究起来,则会给当事人带来大麻烦,甚至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不在少数。
日期多写一“0”形成万年债务
2005年5月,任某因急需用钱给母亲治病,找朋友何某借了1万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06年5月,何某要求任某归还借款。何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6年5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清偿期的债务。而任某也以该笔债务没到还款期为由拒绝返还。何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文本中的“20006年”清偿日期非当事人本意,遂判决任某必须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何某的借款。
该案例实际上共同涉及了合同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重大误解。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分析称,根据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体到上述案例,合同将还款日期写成“20006年”,这是明显的常识性笔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认购书房价少写开发商拒签合同
2006年11月9日,郑某到开发商售楼处看房,在交纳2万元定金后,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郑某认购某楼盘3号楼1门502室,总价69.8万元。次日,郑某及其妻子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同一房屋价格为67.5万元。第三天,开发商向郑某提出认购书所写房价是误写,房价应为69.8元,拒绝与郑某夫妇按照《认购协议书》的约定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未返还定金。于是郑某夫妇找律师为其代理诉讼,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结合此案,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先玲介绍说,实践中,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能发生各种误解,为维护交易安全,只有当误解达到“重大”的程度时,当事人才产生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诉权。本案中,开发商主张的房屋价格差距仅为2.3万元,不到总价款的4%,不足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且开发商作为专业的售房机构,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有更多的注意义务,仅以工作失误为由对抗合同约定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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