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21日电:男子实施抢劫犯罪后又变本加厉,以赃物为要挟向说和人勒索钱财。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开发区检察院的追诉意见,除依法判处抢劫罪外,还判处其敲诈勒索罪。
2006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张新经事先预谋,租用了一辆夏利汽车,并伙同他人来到天津开发区美克公司附近,准备实施抢劫。市民赵言经过此处时,张新等人趁其不备,上前将其挟持到租来的夏利车内。在车上,将当天赵言身上携带的一部手机和银行卡等物品强行占为己有。见到获利不多,张新又进一步胁迫赵言从自动提款机提出1400元。
第二天,赵言找到中间人王卫,试图与张新等人就此事说和,要回被抢劫走的物品。张新见到有此说和机会,又心生贪念,要求赵言请客宴请他与同伙,同时以赃物为要挟,向说和人王卫勒索人民币2000元。最终,赵言无法接受张新的进一步勒索,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趁王卫给张新送2000元勒索款之机,一举将其抓获归案。
经过侦察,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张新移送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张新除实施了抢劫犯罪外,在抢劫后又以被抢赃物为要挟,变本加厉向王卫敲诈2000元。虽然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勒索未能得逞,但其在抢劫作案后继续犯罪,性质恶劣,并且两者属于各自独立作案,应予追诉。在补充证据后,开发区检察院对张新追加了敲诈勒索罪(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张新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涉案人名均为化名)(刘弘 冯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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