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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相关规定 大中小学校把好收费关
2007-6-21 15:24:50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21日电:由天津市纠风办、市委教卫工委、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出台。

    严禁高校强制服务不得统一收取代办费

    《意见》规定,今年起,各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保持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严禁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这是市教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天津市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

    高校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需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学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不得统一收取代办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全面取消义务教育经费补偿金

    根据七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享受“两免一补”的本市学生应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引进外地人才及外地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应持有向我市公安部门申领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有资格享受免费教科书及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其资格由所在区县和学校每学年评定一次。取消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经费补偿金收费项目,严禁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收取借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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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今晚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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