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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请给我们一个公平的起点
最高立法机关重视消除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让无业者有业 让有业者乐业] 获得就业安全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就业促进法:让无业者有业 让有业者乐业] 就业歧视与就业压力无关
2007-6-26 13:18:12

    消除就业歧视,劳动行政部门应“主动出击”  

    尽管目前的草案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肯定,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是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  

    草案目前原则规定了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很有必要,但对于就业歧视,草案目前主要是先由求职者进行投诉,然后才能得到处理,没有体现劳动行政部门对于防止歧视情况发生的主动监督职责。”倪岳峰委员提出,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能被动地坐等投诉,而应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为此,他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平等就业、防止歧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关于就业歧视法律责任的条款可能难以操作,因为没有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该负什么责任,该怎么处罚。”韦家能委员建议,相关规定应该具体一些,以便为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受理就业歧视案件后提供处理依据。  

    “草案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这非常好,体现了这部法律的宗旨。”王学萍也高度评价了草案目前在公平就业方面的规定。  

    “但我建议在草案中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一款中增加‘地域、户籍’两项。禁止地域歧视、户籍歧视,是为了打破地域就业壁垒和城乡二元就业结构,促进平等就业,同时也与草案中有关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不受歧视的规定相呼应。”  

    性别歧视愈演愈烈,女性就业呼唤法律撑腰  

    也许是女委员的原因,张美兰特别关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的问题。  

    “从这几年的情况看,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愈演愈烈。2005年3月的一项调查显示,女大学生毕业时只有5.5%的学生认为求职顺利,承认受到性别歧视的高达32.75%。2007年初,一所高校针对女性就业进行的调查显示,70%的女性认为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情况,60%的男生承认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张美兰在分组审议时,一口气列出了好几组调查数据,证明就业性别歧视的普遍存在。  

    张美兰还分析了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女性就业的两大因素:第一,就业之后女性要面临婚嫁和生育的问题,在这期间还要保证其工资,无形中增大了企业运营资本;第二,很多工作男女都适应,但男性在体力方面有相对优势,所以单位更愿意录用男性。“随着就业市场压力的增大,女性就业问题会越来越严重。” 

    她为此建议,就业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考虑对录用女性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政策方面的优惠。(周婷玉 崔静 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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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新华网 编辑: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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