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26日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最低工资包括了劳动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据介绍,根据《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以及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之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外,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姜艳秋 王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