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29日电:今后,在食品标注方面,食品名称前可能不允许使用“鲜”或者“新鲜”字样。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期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其中对“禁止标注内容”、“警示说明”都作了详细规定,提出,生产、销售无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用于销售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或者其标识未按照规定进行标注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中说,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在标识中标注“本品含有食品添加剂”,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注明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或者代码。饮料含有咖啡因、硫胺素、核黄素、烟酸、维生素B6等成分的,应当标注每天最多限量(罐、听、瓶或毫升)。(杨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