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7日电:进入6月以来,天津市气温不断升高,昨日市区气温达到36.7℃,气象部门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本市企业应视工种、工作环境情况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据了解,本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共四个月。有关专家提醒职工,在高温下工作要注意四项维权:
一、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如其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按《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该职工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病假工资等由单位支付。如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如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二、高温天气应适当调整工作时间
记者调查发现,在高温天气下,本市仍有个别企业无视职工的身心健康,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各企业,应该合理安排劳动时间,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特别要保证其睡眠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建议一些高温作业企业,工作时间最好错开中午最热的时段,可将工作时间调整为早上6时至10时和下午3时至7时。
三、试用期也能领防暑降温费
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能领防暑降温费。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以下几点: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
四、最低工资中不包含高温补贴
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补贴计入到了最低工资中。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按规定,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加班费、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侯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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