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7日电:一村民在翻盖新房时,同村村民以无施工许可证为由进行干涉,致其被迫停工,双方由此成讼。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村民如认为原告手续不合规定,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无权直接干涉,被告村民已构成侵权,故判决准许原告进行建设施工,被告不得干涉,同时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元。
去年9月,本市农民徐某在对其2001年购买的旧房屋进行开挖地基施工建房时,同村村民郑某以徐某翻盖房屋未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为由进行妨碍和干涉,阻止施工,致使徐某被迫停工,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双方对簿公堂。徐某要求郑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法庭上,被告郑某提出,原告徐某没有施工许可证,其制止徐某违法行为是履行公民义务,并且徐某所谓的实际损失并未发生,被告不应赔偿。
经审理,法院查明,1995年12月,上述旧房屋原房主已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房主将该房屋卖给徐某时,一并将该建房手续转交给了徐某,因此徐某在翻盖该房时并未重新办理施工手续。根据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徐某对其购买的旧房进行翻新施工,持有房屋施工许可证,其翻新自有旧房的合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至于徐某翻新旧房屋的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属于土地管理部门负有的行政审查及管理职权。郑某如认为徐某翻新旧房屋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行使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但不具有直接干涉的权利。故郑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郑某应对因其过错给徐某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 刘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