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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砍伤人无钱赔偿 达成和解协议以耕地抵债
2007-6-8 10:22:33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8日电:6月5日,开封市龙亭区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就25.7万元赔偿金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这次达成的协议不是一次或分次偿还现金,而是将赔偿义务人承包的耕地交由执行申请人耕种,收益由申请人所有,直到履行完毕。据悉,此判决在开封尚属首例。

  2006年6月4日,开封市北郊乡村民黄某无故将年仅15岁的少年白冲冲砍伤,致使其下肢瘫痪,构成二级伤残。

  后来,黄某被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支付受害人25.7万元赔偿金。

  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提出执行申请。然而,被告人黄某以前嗜赌成性、家境一般,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因此陷入僵局。

  鉴于受害人一家因治病负担很大,生活陷入困境,龙亭区法院在多次组织捐款、救助受害人的同时,还多次走进黄某家中了解其经济情况,反复给黄某的妻子做思想工作,促使她配合法院工作、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6月5日,在执行干警及该村村干部的多次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以土地承包耕种收益折抵赔偿款的执行新途径达成了和解协议。在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留自留地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自愿将自己承包的3.7亩耕地交于受害人父亲耕种,按每亩每年800元的标准折抵赔偿款,直至折抵全部标的额为止(需要86年之久)。两家人均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并彼此达成谅解。

  龙亭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用土地承包耕种收益履行赔偿义务的执行案件,在开封尚属首例。该负责人认为,这是法院转变执行理念、拓宽执行思路的一次有益尝试(记者 郑学春 通讯员 刘亚楠)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东方今报 编辑: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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