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8日电:丈夫出国打工带回两万美元,后夫妻俩以岳母的名义存款,并将存单交由岳母。不久,夫妻离婚,得知岳母已将款取走,男方便将岳母以“不当得利”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该款一半。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判决。
原告于海诉称:许敏原系自己的岳母。2005年3月,因工作需要于海被派到美国工作,一年后回国。回国时,于海带回两万美元,后由夫妻双方使用许敏的身份证,以许敏名义将此款存入,存单也一并交给许敏。两个月后,于海得知许敏已将此款取出。今年4月,于海和妻子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于海认为两万美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自己只是将钱暂时寄放在岳母处,并非赠与,岳母背着自己将钱取走属不当得利,要求法院判决许敏返款一半。
被告许敏辩称:事先并不知道于海与女儿曾一起去银行存款,事后两人把存折交给了自己,并讲明这些钱归自己使用,自己才收下的。且钱款取出后都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该存款应属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诉争两万美元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的工资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称与妻子一起将该款以被告名义存入银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其次,银行出具的外币储蓄存单、取款凭条和外汇兑换凭条上户名均是被告,表明该款的权利性质已经发生转移,可认定双方之间就赠与的意思表示一致,该存单的交付即是赠与财产的交付,被告自实际取得存单起即取得对两万美元的财产所有权,其取走钱款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于海的诉讼请求。(本案涉案人名为化名)(张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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