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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劳动法》带来的企业用工十大变化
2007-7-10 12:39:49

  提前一月辞职算合法离职

  为保障普通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此次立法与《劳动法》保持一致,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合法离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能够对用人单位形成法律约束,而对于普通员工基本没有限制。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会形成更多的长期合同甚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必须调整已经产生惯性的用工规则。如何避免员工流动率过高甚至“员工荒”的出现,是很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马上思考的问题。

  核心员工管理依托个性化约定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核心员工,如何防范核心员工的无序流动,一直是企业用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此,《劳动合同法》给予充分的重视,不仅明确了对企业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并且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授予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权利。同时,基于公平原则,法律也对培训服务期间的权利义务、违约金的额度、竞业限制的年限和经济补偿等作出了比较详尽的安排。对于核心员工的管理,个性化约定成为用工的重点。

  弱势员工保护得到强化

  在劳动合同解除的环节上,此次立法强化了对部分弱势员工的强制保护。比如,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难看出,法律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和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给予了更加强化的保护。

  经济补偿金支付体现劳动价值

  此次立法从开始就明确了经济补偿金扩大支付范围的原则。在新的法律中,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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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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