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1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该法律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密切相关,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为使《劳动合同法》在天津市更好地贯彻实施,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特意邀请曾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立法专家,于下周来津解读《劳动合同法》条文。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专家表示,新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等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多处变化和调整,对于多年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说,该法带来的10大方面的用工管理变化和影响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
法律适用范围扩大
为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部法律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照本法执行。这不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而且将法律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
单位规章须经劳资协商
《劳动法》已经明确了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情。一套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和向员工公示。
招聘用工订立合同要求细化
针对目前企业中较为普遍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要求。法律既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招工违法的结果,将是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这样的规定,弥补了《劳动法》对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
长期用工制度需慎签合同
长期以来,我国各类型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合同期限没有应有的重视。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普遍以短期为主,而且较为普遍地存在“不求同年同月签订,一律同年同月终止”的一刀切现象。
《劳动合同法》提出了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目前的短期合同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将随立法的新要求而有所调整,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以及解雇成本的增大,要求用人单位在长期用工签署劳动合同时,更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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