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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了维权新砝码:解读《劳动合同法》
2007-7-13 9:48:09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13日电:今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历经四次审议修改,寄托了广大劳动者的期待。新法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凸显出不少引人关注的特点。

    不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事例:

    今年春节前,本报曾接到我市某饭店两位服务员反映:去年7月,她们从临桂县来到市区一家饭店打工。在入职时,她们向老板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老板说,“当个服务员还要签合同,太麻烦了,再说我又不知道怎么写合同条款,大家口头约定工资数额和工作时间就行了。如果你们实在要签合同,只能另谋高就。”为了保住工作,她们没有继续要求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今年春节前夕,她们准备辞职回家过年,老板以她们工作表现不佳为由,扣了她们每人一个月的工资。当她们到有关部门求助时,由于缺乏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得到的答复是很难处理。

    现象:

    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还可以保护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成本,不愿意对员工承担应有的责任,也就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日前,记者从秀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7月初开始,该局就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了合同签订情况的专项检查。从初步的调查情况来看,餐饮业、旅馆业和建筑业等三大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较低。该局负责人介绍,由于这三大行业的员工流动性大,很多属于临时用工,再加上部分企业的负责人缺乏维护职工权益的意识,因此这些行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较低。

    新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杜绝“试用期”成“白用期”

    事例:

    去年7月,大学刚毕业的小蒋应聘到我市一家电脑公司做技术员。该公司与他口头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每月工资为600元。如试用期合格,则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提升为900元。3个月试用期满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小蒋工作进步很快,但与公司的要求还有些距离,因此,还要对他再继续考察3个月时间才能考虑转正问题。小蒋为了能留在该公司工作,同意再进行3个月的试用期。又过了3个月后,公司通知小蒋,他在第2次试用期内仍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现象:

    市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荣长期从事劳动纠纷诉讼代理工作,他告诉记者,近年来,他接手经办的一些劳动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用人单位单方面任意确定或更改试用期,导致出现劳动纠纷,劳动者在无奈之下只能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甚至还有些单位还故意利用试用期降低成本,有的单位与劳动者签1年合同,试用期为半年;还有的单位与毕业生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竟长达12个月;极少数用人单位“创新”出一周时间的“无薪试用期”,工作一周后,直接说劳动者不符合条件,连工资都不给,这主要针对一些在校的高中生或大学生。

    王荣介绍,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因如此,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期间可支付给劳动者少量工资的特点,在试用期快到时就辞退劳动者,或故意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

    新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明确限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事例:

    近日,原在重庆市一家工业股份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小王辞职回桂林。让小王郁闷的是,当他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却被告之:因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他必须向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对此,小王虽然心中不满,最终还是付了钱,“毕竟合同上已经写明。”他无奈地说。

    黄某原为我市某高校教师,1999年,学校委托南京大学培养研究生,黄某经考试,被南京大学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当年1月5日,该高校要求黄某与学校签订一份格式合同《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书》,并约定,黄某的10000元培养费由学校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工资、生活补贴等均与在校同等职工相同。黄某毕业后必须按时回学校工作,至少得在学校工作5年。如有违约,黄某须4倍偿还读书期间的一切费用。2002年7月,黄某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如期回到母校工作。2003年8月,黄某认为学校没有完全支付其读博期间的补助、没有安排好其工作、住房与配偶工作等,离开学校,应聘到温州一所高校担任副教授。某高校认为黄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照合同4倍偿还其读博士的费用。黄某认为4倍偿还读书期间的一切费用太高。据了解,最后,法院判决黄某赔偿某高校319014.8元。

    现象:

    事实上,不少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约定违约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但有的用人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甚至引起纠纷。

    新法规定:

    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完善了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

    事例:

    陈小姐曾在象山区一家公司上班,入职时按照该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00元的“工具保管费”,该公司开具了收据,不过在收据和《劳动合同书》上都未约定这200元如何退还。试用期结束前,陈小姐在另一家公司找到一份工作,于是打算辞职。她在离职时要求该公司退还200元,但该公司以陈小姐已经穿了其中一套工作服为由,只答应退还其中的158元。陈小姐表示不能理解,她认为,公司实际上是利用收取“工具保管费”的名目收取“服装押金”,这是违法的。据陈小姐说,她在入职时就知道不应交纳这笔“工具保管费”,但因为害怕该单位不录取她,只好交了。

    现象:

    交纳合同保证金、工具押金、服装押金等各种押金和扣押身份证,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离职的惯用手段,这在餐饮行业尤为明显。一些餐饮行业的老板告诉记者,由于行业的性质决定了员工流动性特别大,一些不负责任的员工,如果没有约定相关押金或扣押身份证,根本就无法对其进行制约,有些员工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在辞职前往往并没有征得老板同意而直接离开,给饭店造成不小的损失。

    除在餐饮行业外,在其他许多行业都有交纳押金或扣押身份证,甚至毕业证的情况,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扰。少数骗子甚至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以收取押金的方式来骗取不正当利益的。

    新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资过低要加倍偿还劳动者

    事例:

    去年年初,市民李先生向记者来信反映:他从2005年1月开始在某单位的宿舍当门卫,每天早上6点起床,然后打扫宿舍周围的卫生,之后开始值班直到晚上11点才能休息。有时过了晚上12点,如果有人叫门,还得起床开门,一年从来没有放假时间,单位也没有给他计算过加班工资,他的工资每个月只有320元。后来,他被该单位辞退,有人告诉他当时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460元,因此他每月的收入离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差了140元。

    现象:

    据调查,在我市的一些行业内,员工月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并不少见。如一些旧式小区或单位宿舍区的门卫,少数餐饮行业的服务员等,工资每月约在300-400元之间,低于我市现行的每月5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一家超市的经理曾对该超市的员工说:“你们对外说自己的工资时,必须说每月高于500元,否则就收拾包袱走人。”

    新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

    事例:

    市民谭小姐在一家减肥中心工作,已经有一年时间,月收入约为1000元,与同行比并不算低,但企业从来没有帮她缴纳过养老保险。谭小姐说:“我以前从来不知道还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但企业也从来没有帮我缴纳过,我是否应该自行缴纳呢?”

    现象: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段时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不过由于一些企业的员工,如营业员、服务员等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有部分私营企业主也缺乏相关法律意识,不主动帮助员工购买养老保险,这也是目前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新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中已经包括了”社会保险“条款。而增加该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徐莹波 张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桂林日报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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