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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专家来津详解新《劳动合同法》四大热点
2007-7-16 9:48:44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16日电:劳动合同一直被誉为劳动者就业时的“护身符”,新的《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就受到广大劳动者的强烈关注。昨天,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请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相关负责人举办《劳动合同法》讲座,吸引了本市300多名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与会。在讲座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详细分析了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尤为劳动者关注的四大热点问题。

  热点一

  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

  提醒:签约两次之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事实上劳动者合同都是3到6个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见,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订劳动合同。”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这样说,“出台《劳动合同法》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新法14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此外,新法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热点二

  杜绝老板滥用试用期

  提醒: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能约定试用期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做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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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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