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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指导意见
2007-7-18 13:03:25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18日电(通讯员 刘宪  商言)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行为,切实保护零供双方及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商务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实施《天津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供应商及零供交易主体及行为做了明确的界定。其中,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及提供相应服务,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零供交易行为是指零售商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等形式与供应商之间的经营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零售商、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不得妨害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合同,不得损害对方合法经济利益。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活动中应采用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在《指导意见》中,对零售商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要求零售商应取得有效、完备的营业手续,注册资本(金)真实合法,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作为商品销售的终端环节,零售商要加强对供应商、购进商品的质量、进货渠道的审核,禁止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发生。其中,要对供应商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注意跟踪了解、掌握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必要时应对供应商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储运条件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应要求供应商按照法律法规提供有关证件,对产品的标识、成份、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进行审核,以保证符合规定的标准。对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绿色产品标志、知名品牌产品的商品,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备案存档。对检验证明提出异议,重新检验商品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送交经过资质认定的专门检验机构检验。如发现商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进货验收制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查验商品的质量和有关标识,建立进货商品可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商品验收的质量要求是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标准,零售商供应商之间的约定(有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标准、零售商供应商之间的约定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凡供应商提供给零售商的各种证件,如出现伪造、欺骗零售商的行为,供应商应当向零售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指导意见》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行商品交易活动时,应履行下列责任:一是零售商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等经营形式与供应商发生交易行为,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二是零售商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购进商品的品种、质量、计量、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结帐期、价格、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及各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条款的真实含意。三是零售商采购商品时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取得知识产权、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以及采用国际标准、ISO9001、ISO14001等系列国家标准的新产品,应积极为其进入市场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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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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