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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范集体合同 明确到期补偿问题
2007-7-2 17:38:28


六月二十九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闭幕,会议经表决决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 (盛佳鹏 摄)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日电: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范,并明确了合同到期的补偿问题。

  张鸣起说,《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作为法律的特别规定,明确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强调集体合同的效力及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首次在法律层面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予以提出和规定,对于集体合同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作用的更好发挥意义重大。

  张鸣起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的补偿问题时说,劳动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意继续再签订劳动合同,将不给予这种经济赔偿。

  他表示,《劳动合同法》这一次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这几种情况在法律条文的第四十六条来做出的规定。主要是有这几个方面:

  一个是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双方同意。

  二是用人单位根据36条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这个是由用人单位提出来的。

  三是按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还要和这个劳动者继续签订合同,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意继续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给予这种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来继续续订,并且提高劳动者的待遇,但是劳动者不乐意进行续订,这个时候不进行补偿。(余湛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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