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规定零售商支付供应商货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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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7-20 9:37:15 |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0日电:为确保零售商、供应商的交易活动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近日,天津市商务委、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5部门日前联合发布规章,要求零售商支付供应商货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由5部门联合发布的《天津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指导意见》,针对零售商与供应商货款支付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延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按照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手续尚未办结、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等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对零售商超过合同约定的结款期限1个月未能给50户以上的供货商结款,欠款额在300万元以上,由天津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组织给予告诫;对超过2个月,未能给50户以上的供货商结款,欠款额超过500万元,下达书面警示;对欠款超过3个月,所欠户数众多,数额巨大,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将该零售商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记者 孟华、孙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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