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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07-7-20 9:56:11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0日电: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交易形态日益丰富,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集中反映在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售房款,房地产中介机构占压、挪用群众房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这些新情况,天津市出台了一项新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昨天,记者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获悉,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天津将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住宅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制度。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的服务。每一套房屋的买卖在网上都可以有证可查。

  条例规定,本市将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结果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凡发生钱款收受行为,且钱款收受行为所指向的标的物属于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的,都属于无证售房行为。为了杜绝这一行为,本市明确规定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无证售房活动,对无证售房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新条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行为有了进一步的明确: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都属于违规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条例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中介不能代收押金保证金

  中介公司乱收中介费等非正当手段对于房地产市场和消费者利益都造成了损害。新条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的,按照物价主管机关有关规定统一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开具正式发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除中介服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委托人的交易押金、保证金、定金等任何其他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安全、便捷的服务。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冒用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王月 李海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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