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0日电:昨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公安部门负责接警家庭暴力,同时,妇女产假后有权利回原岗位工作。
禁止对妇女 实施性骚扰
新办法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同时,禁止制作、使用和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和音像;禁止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离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依法分割和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已办理共有权登记的夫妻共有房屋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产假后有权利 回原岗位工作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重体力劳动或者禁忌性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采取以下行为: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取消、降低福利待遇;在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在职学习进修等方面给予不平等待遇;辞退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将其转为待聘、待岗人员,但是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
单位应每年为 女职工做妇检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其免做夜班劳动,并核减其相应的劳动定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采取措施,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应当执行生育保险制度,为女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各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疾病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 接警家庭暴力
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受侵害妇女的请求,依法为受侵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必要的救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可以根据受侵害妇女的请求,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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