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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新通告 携管制刀具今起不能乘公交
2007-7-20 13:11:53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0日电:携带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今后将不能搭乘如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如电影院等公共场所。今天,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的通告》,对此有严格规定。《通告》还决定对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进行集中收缴,对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通告》要求,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严禁非法使用、持有爆炸物品;严禁携带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严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严禁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

  《通告》指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将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通告》最后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志安)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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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报侦破命案工作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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